《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奖金分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第一届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院完善收入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院改企后,由于建立满足现代企业要求的薪酬制度尚需一个过程,事业单位性质的分配体系仍在延用。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收入不完全取决于岗位,主要取决于职工的行政级别和职称。但从目前职工的收入来看,职工的奖金收入远大于职工的工资收入。什么是职工奖金?职工奖金就是单位根据单位效益和职工工作成效而实施动态管理的收入,主要是根据职工所在单位的整体效益和职工个人所作贡献大小而定。在实施奖金分配以来,各单位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总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奖金的激励作用,提高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奖金在职工收入中所占比例增加,而其激励的作用并没有成比例增加,在有的职工中还存在奖金必须有且不能少的心态。问题出在哪?问题就出在责任大小不明和贡献大小不清,从而形成平均主义和大锅饭,造成技术骨干留不住,人才引不进。应该说,责任的大小体现在岗位上,贡献的大小体现在考核上,不能凭印象,不是领导说了算,更不是自己说了算。
本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暂行规定》,对规范我院奖金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对各单位奖金的分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奖金的计提条件、计提渠道和分配原则,并在分配原则中特别强调岗位责任和工作成效。岗位责任应根据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设置情况确定,并要求根据岗位责任大小确定岗位系数;工作成效则要求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根据考核内容对职工的岗位职责的履行和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考核系数。通过岗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的作用,按各单位制定的奖金分配实施细则,实现奖金分配的规范、公平、公正。
根据《暂行规定》对奖金分配的要求,结合2004年我院的“阳光政策”—即对奖金发放过程的控制,进一步完善了我院的岗位体系、考核体系和奖金分配体系,使职工的奖金收入真正起到激励作用。